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6494號聲明異議人即 債務人 林葉秦占即林俊良之繼承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葉秦占即林俊良之繼承人等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扣押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於郵局之存款(下稱異議人),異議人之存款為國保遺囑津貼,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6494號強制執行事件,業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核發收取命令,完成執行行為而終結,有執行命令附卷可稽。異議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