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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214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1488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送達代收人 張國能住○○市○○區○○○路○段00號7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宜臻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集保等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