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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249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4976號債 權 人 郭宥妍即郭玫纖上列債權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建智之遺產管理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建智之遺產管理人如附表之不動產,需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及引導本院執行人員到場實施指界、指封標的物後為查封等執行程序。然債權人經本院通知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到場會同地政人員實施指界及查封程序,而債權人未到場,復經本院改期於115年5月7日到場實施指界及查封程序,惟債權人均未聯繫引導執行人員至不動產所在,使本件執行程序仍無從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表:

114年司執字124976號 財產所有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建智之遺產管理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新營區 南興 188 13.39 3分之1 備考 引用89執全3089號假扣押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