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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32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32298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卓淑惠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嘉男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雲林縣,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