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9898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孟潔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孟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扣押債務人於第三人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新營分公司之薪資,嗣後債權人撤回,並改聲請扣押債務人於第三人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而上開第三人設於台北市中正區,此有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在卷可證,故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應由該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