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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42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2578號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0樓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薇蓉即陳貴容等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債務人邱薇蓉即陳貴容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之適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程序從新、實體從舊為適用法律之原則(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8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114年6月20日施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觀此條文並未變更強制執行事件當事人間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僅係關於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之特別規定,性質上為程序法之規定,依程序從新法理,自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公司、新光人壽公司)處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等金錢債權予以扣押並予終止進行換價已滿足債權人之債權,經本院核發執行命令後,第三人凱基人壽公司、新光人壽公司陳報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所投保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其各契約之預估解約金債權金額如附表所示(下合稱系爭預估解約金債權),此有第三人新光人壽公司114年4月14日、凱基人壽公司114年5月5日聲明異議暨陳報扣押狀影本2件在卷可參。又依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之全國最高標準之臺北市每人每月生活費的1.2倍約新臺幣(下同)24,455元計算6個月為14萬6,729元(下稱系爭扣押門檻),而本件系爭預估解約金債權低於系爭扣押門檻,核屬豁免強制執行之範圍,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系爭預估解約金債權核屬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債權人就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憲銘附表:編號 保險人 要保人即 債務人 保險契約名稱 保險契約號碼 預估解約金金額 1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邱薇蓉即陳貴容等 壽險-八星報喜美元利變壽 D0000000 美金2,227元 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邱薇蓉即陳貴容等 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 AECD474320 新臺幣86,089元 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邱薇蓉即陳貴容等 新長安終身壽險 AEED140340 新臺幣117,120元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5-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