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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55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542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代 理 人 吳聰直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詹清財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一部或全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查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且債務人之住所地係於屏東縣,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裁判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