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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66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6007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代 理 人 黃國基 住○○市○區○○路○段0號6樓債 務 人 吳少均即吳柏奇

住○○市○○區○○路○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加保、人壽保險投保等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美濃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