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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706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067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保升即陳慧卿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 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對債務人陳保升即陳慧卿強制執行,惟該債務人業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