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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7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365號債 權 人 王聖傑 住○○市○○區○○○村00號債 務 人 吳逸欣 住屏東縣○○鄉○○巷00弄00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並未陳明應執行之債務人財產標的,而係請求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後,就查詢結果予以執行,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惟查債務人現設籍於屏東○○○○○○○○長治辦公處,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