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94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94580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代 理 人 黃心漪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債 務 人 黃莉琪即黃嫦玲

住○○市○○區○○路00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勞保加保等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岡山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