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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A01兼 法 定代 理 人 A02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甲○○應給付聲請人A01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甲○○應給付聲請人A02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玖拾參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3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4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於訴訟中繳交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4,483元、2,210元,合計共26,693元,依上開判決,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26,693元,爰向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3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4號抗告駁回確定在案,其中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35號裁定主文第三項載明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等各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屬實。關於本件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聲請人A01主張相對人應自113年4月起至其滿20歲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8,800元扶養費,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833,000元(計算式:18,800元×97月+18,800元×15/30月=1,833,000元)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2,000元。又聲請人A02主張相對人應給付代墊扶養費為新臺幣2,368,000元,依其請求之標的訴訟費用為24,693元,依上揭裁定主文第三項所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