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聲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蔡宗燁

陳美鳳相 對 人 蔡金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乙○○、甲○○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家親聲抗字第8號裁定確定在案,並經諭知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5,652元,並提出收據佐證,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乙○○、甲○○與相對人丙○○間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請求①相對人丙○○應給付聲請人甲○○代墊扶養費1,280,000元、②相對人丙○○自民國(下同)113年3月12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乙○○成年為止,按月給付聲請人甲○○關於未成年子女乙○○之扶養費2萬元,業經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68號裁定①相對人丙○○應給付聲請人甲○○代墊扶養費625,806元,其餘聲請駁回、②相對人應自民國(下同)113年3月12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乙○○成年前一日止即114年1月26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甲○○關於未成年子女乙○○之扶養費1萬元,並載明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嗣經本院以114年度家親聲抗字第8號裁定抗告駁回及抗告費用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人係合併請求給付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未成年子女之將來扶養費,乃合併聲請數家事非訟案件,就各訴訟標的價額與應徵之聲請費用分述如下:

(一)給付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聲請,係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案件,且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甲○○1,280,000元,本件請求代墊扶養費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80,000 元,依上開規定,此部分應徵之聲請費用為2,000 元。

(二)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部分: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之聲請,係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案件,且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丙○○應自113 年3 月12 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陳金鳳20,000元。如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等語。是以,本件請求給付將來扶養費部分,因該未成年子女乙○○係96年1月27日日生,起訴時( 即113 年3月15日) 17歲,至其成年尚餘有10個月餘,不滿一個月以1個月計,其非訟標的價額為220,000

元(計算式:20,000元×11),依上開規定,本件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部分,應徵之聲請費用為1,000元。

(三)依上所述,相對人丙○○應給付聲請人乙○○、甲○○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確定為3,000元(代墊扶養費2000元、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1,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聲請人所主張逾上開3,000元範圍以外之訴訟費用,此部分應予駁回。聲請人溢繳裁判費部分應由聲請人自行聲請退還裁判費,倂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