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歐怡君相 對 人 林景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甲○○應給付聲請人乙○○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2,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經鈞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39號裁定,並命相對人負擔裁定費用在案,而聲請人支出之聲請程序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請鈞院依法核算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之聲請程序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時,訴之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未成年子女至成年前之扶養費每月10,373元與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286,252元,聲請人並於112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71號給付扶養費等調解程序中,繳納聲請程序費用共4,000元,嗣於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39號事件審理時,於112年12月23日調查期日,聲請人更正訴之聲明為: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1,320,000元,有訊問筆錄可參,則應以變更後訴之聲明之範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核算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為2,000元,則相對人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為2,000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於聲請人溢繳之聲請程序費用,應依法向原案號股別,請求退還聲請程序費用,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