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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親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A03相 對 人 A01

A02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次按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86條、第1087條、第108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未成年人)A01、A02之父親,因未成年子女之母甲○○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死亡,聲請人與二名未成年子女因繼承取得而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000之00地號、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人擬將二名未成年人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以贈與之方式移轉登記至聲請人名下,依法屬於利益衝突之法律行為,為此爰依法聲請選任二名未成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雖據提出繼承系統表、特別代理人同意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土地所有權狀等為證,惟查:

㈠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述:因為不動產當初是我買太太的名

字,地政有繼承時限的規定我們當初才約定公同共有,後來我去了高雄工作,沒辦法照顧小孩,自己出來創業失敗,之後又回來臺南工作,但是目前的薪資沒辦法支付房貸及創業的借款,現在是為了房貸的問題,銀行說因為共有人有未成年子女所以不能貸款,幾經詢問銀行及地政機關才決定如此,不然房子會被拍賣。我如果用更生的方式以後在銀行就是黑名單了所以我才不願意,未來會不能辦理信用卡,之後也會影響到我的工作及撫養小孩的能力,雖然現在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對小孩有害,但是長期是有利的,我也是想用房子保住現在的經濟讓小孩以後可以順利就學及生活的保障等語,有本院114年9月26日調查筆錄在卷可參。堪信聲請人主張經濟入不敷出,欲以贈與移轉受讓相對人二人之系爭不動產持分,向金融機構增貸,以解經濟困境。

㈡本院審酌相對人二人繼承所得之遺產,為其特有財產,非為

相對人二人之利益,依法不得處分,然依聲請人所主張處分之方式,不利益於相對人二人甚明,是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