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親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A02相 對 人 A04關 係 人 A01上列當事人間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件。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附件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