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 請 人 王陳金鳳代 理 人 薛如媛律師
林富郎律師相 對 人 蕭能維律師即李重義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李瑞庭
蘇美香
李偉傑
李偉豪
李筱梅
李聖忠
李聖平
李崑揚
李崑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李瑞庭、蘇美香、李偉傑、李偉豪、李筱梅、李聖忠、李聖平、李崑揚、李崑昌所有及相對人蕭能維律師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由相對人李瑞庭、蘇美香、李偉傑、李偉豪、李筱梅、李聖忠、李聖平、李崑揚、李崑昌及相對人蕭能維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李重義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被繼承人李重義以其所有如臺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
地(所有權權利範圍3分之1),於民國85年9月11日為向第三人蘇俊旭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9月11日起至105年9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蘇俊旭持有被繼承人李重義背書之支票債權3,516
,000元,第三人蘇俊旭並於92年12月20日將上開債權及其擔保之抵押權讓與聲請人王陳金鳳。又臺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於87年7月22日因共有物分割應增加同段533-57至533-62地號土地(即附表編號001、003至007土地),上開抵押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前段規定,將抵押權按原有部分轉載至分割後之各宗土地,設定範圍所有權3分之1。嗣相對人李瑞庭、蘇美香、李偉傑、李偉豪、李筱梅、李聖忠、李聖平、李崑揚、李崑昌陸續於98年至113年間因分割繼承而各自取得附表編號003至006土地之所有權,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李重義已於109年4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023號裁定選任相對人蕭能維律師為被繼承人李重義之遺產管理人,業經確定在案。為此聲請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8811號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88年度促字第3337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支票、存款不足退票單等影本各10件,家事事件公告查詢2件,土地登記謄本7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1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善化區 德興段 457 189.63 3分之1 重測前:六分寮段533-62地號 所有權人:李重義(權利範圍:全部) 002 臺南市 善化區 德興段 458 149.93 3分之1 重測前:六分寮段533-10地號 所有權人:李重義(權利範圍:全部) 003 臺南市 善化區 德興段 459 149.41 3分之1 重測前:六分寮段533-57地號 所有權人:李瑞庭(權利範圍:4分之3)、蘇美香(權利範圍:4分之1) 004 臺南市 善化區 德興段 460 149.58 3分之1 重測前:六分寮段533-58地號 所有權人:李偉傑(權利範圍:8分之1)、李偉豪(權利範圍:8分之1)、李筱梅(權利範圍:12分之1)、李聖忠(權利範圍:12分之1)、李聖平(權利範圍:12分之1)、李崑揚(權利範圍:4分之1)、李崑昌(權利範圍:4分之1) 005 臺南市 善化區 德興段 461 158.41 3分之1 重測前:六分寮段533-61地號 所有權人:李瑞庭 006 臺南市 善化區 德興段 462 158.48 3分之1 重測前:六分寮段533-60地號 所有權人:李偉傑(權利範圍:8分之1)、李偉豪(權利範圍:8分之1)、李筱梅(權利範圍:12分之1)、李聖忠(權利範圍:12分之1)、李聖平(權利範圍:12分之1)、李崑揚(權利範圍:4分之1)、李崑昌(權利範圍:4分之1) 007 臺南市 善化區 德興段 463 174.29 3分之1 重測前:六分寮段533-59地號 所有權人:李重義(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