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 請 人 高國藏相 對 人 陳榮綢
高僑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榮綢、高僑憶於民國104年4月6日向第三人郭明輝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4月6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500,000元。又第三人郭明輝於107年8月8日將上開債權及其擔保之抵押權讓與聲請人高國藏。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執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收據等影本各1件,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2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佃南段 1084 462.20 全部 相對人陳榮綢、高僑憶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佃南段 1084-1 10.54 全部 相對人陳榮綢、高僑憶權利範圍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