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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49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非訟代理人 蕭均年相 對 人 宋偉煜

宋建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被繼承人葉秀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

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400,000元②350,000元③1,200,000元④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17年1月3日②130年2月23日③136年4月13日④137年2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葉秀英於①107年2月6日②106年4月20日向聲請人

借款①1,000,000元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7年2月6日②126年4月2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669,972元②701,60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雖已於113年7月10日因繼承登記予相對人宋偉煜、宋建璋,惟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4件、查詢帳戶主檔資料、貸款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各2件、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249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仁德區 二王段 127 112.13 全部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79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67.94 67.94 22.82 158.70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 土造 5. 76 平方公尺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