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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25號聲 請 人 江秀玉相 對 人 張鴻基即張清江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張清江於民國89年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9年1月2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300,000元,且於98年10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家抗字第6號裁定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忠政段 1516 60.80 全部 002 臺南市 新營區 忠政段 1517 8.45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