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385號聲 請 人 梁淑華相 對 人 黃清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黃清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
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代墊、代償、保證、遲延利息、違約金,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4年1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清泉於114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
,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4年4月2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黃清泉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2,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使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各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黃清泉嗣後固具狀陳稱:「本案設定抵押權的物權行為及借款的債權行為,均屬遭詐騙集團詐騙及錯誤意思表示與急迫下所為法律行為,業經相對人發函撤銷,並提起確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訴訟,現由鈞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審理中,顯見聲請本案拍賣抵押物所憑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借款債權尚有重大爭議;而聲請人所提供之借款契約書中之還款日期、不動產擔保部分完整標的及增補協議書債權人之簽章係在事後才將借款契約填寫完整,聲請人與陳述人間並無借款並簽訂該契約書之合意,應不成立亦不生效;另陳述人遭詐騙設定之19筆不動產抵押權及信託擔保,業經臺南地方檢察署114他1877字第1149024017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且亦另行向鈞院聲請假處分,並經鈞院以114年度全字第78號裁定准予假處分。綜上所述,懇請法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或暫緩裁定,以利陳述人塗銷抵押權官司之進行,避免造成陳述人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失。」等語,惟查:
㈠禁止處分登記之目的係暫時禁止債務人自由處分其財產,確
保將來強制執行能夠順利進行,與抵押權人基於其合法權利而取得執行名義係屬二事。故縱使附表不動產有檢察署禁止處分之登記,抵押權人亦得依法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而取得執行名義,況據聲請人提出之最新該建物登記謄本所示,附表不動產已無上開禁止處分登記之記載。
㈡相對人雖另向本院聲請假處分裁定並經本院114年度全字第78
號(含第二審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抗字第180號)民事裁定准許假處分在案;然相對人迄今並未持該假處分裁定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處分保全程序在案,此亦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分案查詢表乙份在卷足按。
㈢再者,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
,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其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即無欠缺;又抵押債權之債務清償日期,亦屬抵押權內容之一部,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需經登記始生效力,於不動產登記謄本僅記載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而定時,即得依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加以判定。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既已載明系爭借款之還款日期為114年4月23日,該借款之清償期顯已屆至。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提出形式外觀完
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之存否、抵押權設定是否無效,均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385號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六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793 臺南市○○區○○里○○街00號六樓之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8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10.99 10.9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2. 44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六合段68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