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478號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相 對 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債 務 人 許木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許木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12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許木樹於113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14年12月10日止,並約定月利息為單利1.3%,每月11日給付當月份之利息。如利息1期未按期給付,本金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一次性清償。詎債務人自114年9月11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利息,尚欠本金共6,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許木樹已於抵押權設定後之同日(即113年12月1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以信託為由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貸契約書(兼作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切結聲請書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47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安昌 768 150.06 4分之1 重測前:外塭段42-4地號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安昌 769 0.58 全部 重測前:外塭段42-5地號 003 臺南市 安南區 安昌 977 0.20 全部 重測前:外塭段41-15地號 004 臺南市 安南區 安昌 978 98.78 全部 重測前:外塭段40-4地號 005 臺南市 安南區 安昌 979 16.44 全部 重測前:外塭段41-10地號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478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 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屋頂突出物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308 臺南市○○區○○街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層、加強磚造、 住商用 55.84 64.63 7.49 13.24 141.20 平方公尺 4.78 平方公尺 全部 重測前:外塭段907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