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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547號聲 請 人 林建亨相 對 人 翁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翁敬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4年11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翁敬於114年8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

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4年11月2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借據、對保聲明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具狀陳稱:相對人係遭詐騙集團假冒檢察官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簽署抵押及借貸契約,並未取得任何借款,抵押設定完成後始知受騙,該借款契約及其擔保債權均不存在,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並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語。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聲請人僅需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債權存在且清償期業已屆至,其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即無欠缺,因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之存否、抵押權設定是否無效,均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54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正興 679 64.00 全部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54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345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 加強磚造 住家用 37.35 40.33 77.68 平方公尺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