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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504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務 人 達木園藝有限公司相 對 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王榮達即台灣松泊企業社(獨資商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王榮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

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1年6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債務人、相對人於112年10月4日共同簽發面額376萬元,到

期日為114年10月13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詎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2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具狀稱借款經分期繳納,餘1,411,365元,本件抵押權清償期為141年6月7日,本票上到期日係聲請人自行填載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聲請人就其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相對人、債務人為發票人,上載到期日為114年10月13日之本票影本且陳報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等,形式上堪可認定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實際數額多寡、到期日是否係偽填屬實體事項,非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504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南區 龍崗 577 75.79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合計 001 90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577 二層加強磚造住家用 46.75 46.75 93.50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