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506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相 對 人 潘玉美債 務 人 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潘玉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95,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2年6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債務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6月20日向聲
請人借款163,000,000元,借款期限展延至115年4月2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9,96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免除保證人責任同意書、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各1件、增補借據影本2件、催告書影本7件、土地登記謄本2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506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門區 溪底寮 二重港 208-4 30.00 全部 002 臺南市 北門區 溪底寮 二重港 208-6 19645.00 全部 003 臺南市 北門區 溪底寮 二重港 208-19 29472.00 全部 004 臺南市 北門區 蚵寮段 0000-000 19830.00 全部 005 臺南市 北門區 蚵寮段 0000-000 20024.03 全部 006 臺南市 北門區 蚵寮段 0000-000 20413.00 全部 007 臺南市 北門區 蚵寮段 0000-000 20410.00 全部 008 臺南市 北門區 蚵寮段 0000-000 20406.00 全部 009 臺南市 北門區 蚵寮段 0000-000 368.45 全部 010 臺南市 北門區 蚵寮段 0000-000 26.52 全部 011 臺南市 北門區 蚵寮段 0000-000 604.00 全部 012 臺南市 北門區 舊埕段 415 42958.95 全部 013 臺南市 北門區 渡子頭段 91 18472.00 全部 014 臺南市 北門區 渡子頭段 99 5950.00 全部 015 臺南市 北門區 渡子頭段 100 24070.00 全部 016 臺南市 北門區 渡子頭段 103-2 11016.00 全部 017 臺南市 學甲區 溪洲子寮 708 49844.00 全部 018 臺南市 學甲區 溪洲子寮 708-203 11933.00 全部 019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 19-3 234.00 全部 020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 140 759.00 全部 021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 143 2544.00 4分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