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515號聲 請 人 陳新元聲 請 人 廖榮輝相 對 人 陳玟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前條第3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24條第3項、第824條之1第4項及第8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共有人有應受金錢補償者,申請人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土地,同時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次按非訟事件法第73條第1項固規定:「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然參酌其立法理由可知,該條規定所稱「法定抵押權」係以未經登記者為限,若法定抵押權已辦理登記,即無擔保債權發生或範圍不明確之情形,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是以,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補償義務人分得土地若已為受補償人辦理抵押權登記,即非未經登記之抵押權,參諸前揭說明,即無須適用非訟事件法第73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4年10月9日、10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579,987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14年4月30日113年度訴字第1941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五)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玟媛,債務額比例:全部。聲請人陳新元與相對人陳玟媛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7建號建物之共有人;前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41號分割共有物民事判決確定在案。相對人陳玟媛依上開確定判決應以金錢補償聲請人6,579,987元,嗣聲請人陳新元將其中2,000,000元之債權讓與另聲請人廖榮輝,並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兩造於辦理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就上開補償金額對於相對人所分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亦已依法辦理普通抵押權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迄今仍未清償補償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41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聲明書、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為證,堪信為真實。相對人應補償聲請人之金錢於上開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時即應給付,聲請人陳稱迄今尚未受償等情,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515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富強 345 165.06 全部 陳新元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0000000。 廖榮輝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0000000。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騎樓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47 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345地號 2層 加強磚造 住家用 47.68 59.03 12.90 119.61 平方公尺 8.50 平方公尺 全部 陳新元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0000000。 廖榮輝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