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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535號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相 對 人 杜劷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杜劷𧯃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及保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杜劷𧯃於102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2,200,000元

,約定分期按月償還本息,詎相對人迄今已逾2期本息未繳,至114年10月5日止尚欠本金282,10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借款約定書、房屋貸款繳款對帳單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535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舉喜段 597-20 69.59 全部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屋 合 面 主要 陽 雨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積 積 材料及 突 建築 出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物 計 位 材料 台 遮 位 範圍 001 250 臺南市○區○○路0000巷0弄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3.52 43.52 42.23 15.44 144.71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1.09 3. 78 平方公尺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