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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244號聲 請 人 吳政潔相 對 人 蔡錦治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如附件之信函(內容為通知相對人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買權等),遭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現仍設籍於臺南市○○區○○街○段000號地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乙份在卷。且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訪查結果,相對人並未居住上址,此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民國114年5月21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140303280號函文在卷。足證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