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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247號聲 請 人 郭鍾錡相 對 人 郭騏榜

郭建良

施江香

翁勝義

翁勝龍

施江鎭

施金寶

李木記

葉憶驊

翁塗成

翁惠英相 對 人 曾金碖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志誠相 對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下簡稱系爭判決)確定。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兩造乃按系爭判決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依聲請人及相對人翁勝義所分別提出之費用計算書、單據影本並調閱上開案號卷宗審查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192,415元(詳「附表

一:訴訟費用計算書」),其中由聲請人預納112,415元、相對人翁勝義則預納80,000元。則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兩造當事人就聲請人及相對人翁勝義所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別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所示,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3,96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10月27日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規費 1,18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5月20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6月22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6,875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6月18日長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費 80,000元 由相對人翁勝義預納 。 合 計 192,415元 聲請人預納112,415元;相對人翁勝義預納80,000元。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編 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各當事人就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即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 各當事人就相對人翁勝義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即各應給付相對人翁勝義之訴訟費用金額) ⒈ 聲請人郭鍾錡 1000分之80 ------- 經抵銷後0元 ⒉ 相對人郭騏榜 1000分之80 8,993元 6,400元 ⒊ 相對人郭建良 1000分之49 5,508元 3,920元 ⒋ 相對人施江香 1000分之17 1,911元 1,360元 ⒌ 相對人翁勝義 1000分之158 經抵銷後為 11,361元 〈原應給付聲請人金額為17,761元,然經抵銷相對人翁勝義所預納而應由聲請人應負擔之6,400元後,相對人翁勝義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差額確定為11,361元(計算式:121,415元×1000分之158=17,761元,80,000元×1000分之80=6,400元,17,761元-6,400=11,361元)〉 ------------- ⒍ 相對人翁勝龍 1000分之47 5,284元 3,760元 ⒎ 相對人施江鎭 1000分之12 1,349元 960元 ⒏ 相對人施金寶 1000分之12 1,349元 960元 ⒐ 相對人李木記 1000分之3 337元 240元 ⒑ 相對人葉憶驊 1000分之63 7,082元 5,040元 ⒒ 相對人翁塗成 1000分之186 20,909元 14,880元 ⒓ 相對人翁惠英 1000分之30 3,373元 2,400元 ⒔ 相對人曾金碖 1000分之177 19,898元 14,160元 ⒕ 相對人郭志誠 1000分之77 8,656元 6,160元 ⒖ 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分之9 1,012元 720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