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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353號聲 請 人 陳彥凱相 對 人 吳新熙

許吳綿

吳豊彬

吳新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以及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單據審查後,兩造預納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經相互抵銷後,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應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7,050元 112年2月10日由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元 112年4月24日由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075元 113年1月11日由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075元 113年4月2日由相對人吳新木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075元 113年7月23日由聲請人預納 鑑定費 45,000元 113年11月19日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59,675元 聲請人預納57,600元,相對人吳新木預納2,075元。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陳彥凱之訴訟費用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給付相對人吳新木之訴訟費用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吳新木 18分之3 (抵銷後)9,254元(註) ------- 0 吳新熙 18分之3 9,600元 346元 0 許吳綿 3分之1 19,200元 692元 0 吳豊彬 18分之3 9,600元 346元 0 陳彥凱 18分之3 ------- (抵銷後)0元(註) (註)聲請人陳彥凱與相對人吳新木間之訴訟費用: 就聲請人陳彥凱所支出之訴訟費用57,600元,相對人吳新木應負擔9,600元(計算式:57,600元×3/18=9,600元);就相對人吳新木所支出之訴訟費用2,075元,聲請人陳彥凱應負擔346元(計算式:2,075元×3/18≒346元)。則經抵銷後,相對人吳新木應給付聲請人陳彥凱9,254元(計算式:9,600元-346元=9,254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