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373號聲 請 人 吳先明相 對 人 蔡趙秀娥
趙詹秀鳳即趙清吉之繼承人
趙秋英即趙清吉之繼承人
趙芝雯即趙清吉之繼承人
趙崇智即趙清吉之繼承人
趙芸婕即趙清吉之繼承人
趙周麗花即趙義雄之繼承人
趙淑惠即趙義雄之繼承人
趙淑敏即趙義雄之繼承人
趙寶鳳即趙義雄之繼承人
趙育賢即趙義雄之繼承人
趙寶珠即趙義雄之繼承人
趙義村
趙鍠田
翁慶華
趙恩賜
趙進德
趙義雄
趙吳秀華
趙進雄
趙淮棖
趙振仙
趙富雄
趙偉志
趙國超
趙正雄
陳財福
陳基中
趙基勇
趙島雄
趙龍福
趙元鴻
李芬真
李長展
李長憲
李睿帆
吳婉綾
吳婉甄
王趙仙女
趙榮宗即趙杭之繼承人
趙鈺綉即趙杭之繼承人
趙泳閎即趙杭之繼承人
趙沁渝即趙杭之繼承人
趙加
張趙秋香
趙新記
蔡曲紋
趙張春香
李振旺
趙修寬
趙志華
趙瑞明
邱旭聰即邱山林之繼承人
邱旭成即邱山林之繼承人
趙韡文即趙飛龍之繼承人
趙源義即趙慶春之繼承人
吳妙英即吳丁柱之繼承人
吳一正即吳丁柱之繼承人
吳雅琳即吳丁柱之繼承人
吳一賢即吳丁柱之繼承人
吳妙芬即吳丁柱之繼承人
吳李媛玲即吳丁柱之繼承人
吳東昭
洪吳素梅
吳美鉊兼吳高錦綉之繼承人
吳進益兼吳高錦綉之繼承人
吳書綺兼吳高錦綉之繼承人
吳宛庭兼吳高錦綉之繼承人
吳宛芸兼吳高錦綉之繼承人
吳美娟兼吳高錦綉之繼承人
孫沈嘉惠
孫一芬(喪失國籍)
孫榕璟
孫鼎光(遷出國外)
闕孫素華(遷出美國)許吳沙
趙宏南即趙註之繼承人
趙隆山即趙註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間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經查: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
訴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分割,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嗣被告趙榮其、趙英傑不服提起上訴,然因未繳納上訴費用而遭駁回確定,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單據影本並調閱前述卷宗審查後,計得本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86,551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皆由聲請人先行墊付。則依第一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別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所示,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本件僅針對前開判決部分被告(即共有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且所提訴訟費用計算書之項目7復丈費2,400元與項目10法院測量費用2,400元相同,項目10為重覆請求,故項目10部分不予列計,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㈡除「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之訴訟費用外,聲請
人另主張其為繳納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額外支付之臨櫃手續費新臺幣10元,亦應一併請求相對人給付;惟查,該手續費係聲請人為便利自身繳款所支出,非屬法院命當事人預納之訴訟必要費用,不得於本件一併請求,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是聲請人於本件併聲請裁定確定此部分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新臺幣) 項目 金 額 備 註 裁判費 55,351元 由聲請人向本院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1,200元 由聲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繳納(於104年3月2日繳納2,400元、4月30日繳納13,600元;於106年2月16日繳納4,000元、7月26日繳納1,600元、9月8日繳納2,400元;於107年3月2日及6月13日各分別繳納2,400元;108年5月20日繳納2,400元)。 合計:86,551元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 編 號 當事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各當事人就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趙步之繼承人 (註1) 576分之16 (公同共有) 連帶負擔 2,404元 2 蔡趙秀娥 576分之3 451元 3 趙源義即趙慶春之繼承人 576分之12 1,803元 4 趙清吉之繼承人 (註2) 576分之12 (公同共有) 連帶負擔 1,803元 5 趙義雄之繼承人 (註3) 576分之12 (公同共有) 連帶負擔 1,803元 6 趙志華 1152分之19 1,427元 7 趙瑞明 1152分之19 1,427元 8 趙義村 126分之1 687元 9 趙鍠田 576分之16 2,404元 10 翁慶華 576分之5 751元 11 趙恩賜 576分之16 2,404元 12 趙進德 576分之12 1,803元 13 趙義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864分之63 6,311元 14 趙吳秀華 864分之7 701元 15 趙進雄 24分之1 3,606元 16 趙淮棖 216分之1 401元 17 趙振仙 216分之1 401元 18 趙富雄 216分之1 401元 19 趙偉志 576分之8 1,202元 20 趙國超 576分之8 1,202元 21 趙正雄 576分之6 902元 22 陳財福 576分之8 1,202元 23 陳基中 576分之8 1,202元 24 趙基勇 576分之16 2,404元 25 趙島雄 324分之1 267元 26 趙龍福 108分之1 801元 27 邱山林之繼承人 (註4) 432分之1 (公同共有) 連帶負擔 200元 28 趙元鴻 324分之1 267元 29 李芬真 3456分之7 175元 30 李長展 3456分之7 175元 31 李長憲 3456分之7 175元 32 李睿帆 3456分之7 175元 33 吳婉綾 1728分之21 1,052元 34 吳婉甄 1728分之21 1,052元 35 王趙仙女 2880分之8 240元 36 趙杭之繼承人 (註5) 2880分之8 (公同共有) 連帶負擔 240元 37 趙加 2880分之8 240元 38 張趙秋香 2880分之8 240元 39 趙新記 2880分之8 240元 40 蔡曲紋 288分之1 301元 41 趙張春香 576分之12 1,803元 42 趙韡文即趙飛龍之繼承人 324分之1 267元 43 李振旺 864分之21 2,104元 44 趙修寬 576分之3 451元 45 吳丁柱之繼承人 (註6) 288分之1 (公同共有) 連帶負擔 301元 註1:趙步之繼承人: 吳東昭、洪吳素梅、吳美鉊兼吳高錦綉之繼承人、吳進益兼吳高錦綉之繼承人、吳書綺兼吳高錦綉之繼承人、吳宛庭兼吳高錦綉之繼承人、吳宛芸兼吳高錦綉之繼承人、吳美娟兼吳高錦綉之繼承人、孫沈嘉惠、孫一芬、孫榕璟、孫鼎光、闕孫素華、許吳沙、趙宏南即趙註之繼承人、趙隆山即趙註之繼承人。 註2:趙清吉之繼承人: 趙詹秀鳳、趙秋英、趙芝雯、趙崇智、趙芸婕。 註3:趙義雄(Z000000000)之繼承人: 趙周麗花、趙淑惠、趙淑敏、趙寶鳳、趙育賢、趙寶珠。 註4:邱山林之繼承人:邱旭聰、邱旭成。 註5:趙杭之繼承人:趙榮宗、趙鈺綉、趙泳閎、趙沁渝。 註6:吳丁柱之繼承人: 吳妙英、吳一正、吳雅琳、吳一賢、吳妙芬、吳李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