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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444號聲 請 人 陳文秀

陳明芳陳文祺上列聲請人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邱良珍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6款定有明文。另按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7日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4年8月1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