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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463號聲 請 人 李尉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森源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李森源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42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並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208號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起訴,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債務人若已聲請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嗣又重複為聲請,自無必要,法院應將其嗣後所為限期起訴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42號裁定准予在案。惟聲請人業已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就假扣押之本案請求為起訴,經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462號裁定准許,是本件聲請人顯係重複聲請,已無再行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