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544號聲 請 人 黃秋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景聰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景聰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0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亟待請求強制執行,為此提出計算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二、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經本院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查明無訛。惟聲請人就該訴訟事件,前已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7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以110年度司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54,773元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於110年5月22日確定。此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事件案卷查明無誤。是以,聲請人就同一訴訟事件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屬重複聲請,核無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