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560號聲 請 人 周美俐相 對 人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有所規定。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末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同法第83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是原告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經查:㈠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勞
訴字第82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4,餘由原告負擔。兩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原判決部分廢棄改判、駁回相對人之上訴,同時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周美俐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周美俐負擔百分之5,餘由上訴人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㈡又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兩造提出之收據、訴訟費用計
算書審查後,除相對人提出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12日、113年3月1日、114年4月24日支出之複製電子卷證費合計新台幣(下同)300元係相對人自行支出,非本院通知預納,依前揭說明,難認係訴訟程序中之必要費用,不予列計外,本件訴訟費用詳如附表,其中新臺幣(下同)23,454元係聲請人繳納。則依上述裁判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兩造訴訟費用之負擔如附表說明所示。
㈢綜上,聲請人已繳納之23,454元,扣除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3
,569元,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9,885元,並依首揭規定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表(新台幣)項 目 金 額 備 註 第一審 裁判費 29,908元 暫免2/3,聲請人繳納9,969元-111年7月22日勞審字第128號收據 證人 旅費 610元 1,602元 112年1月3日鑑證電字第79號收據(聲請人繳納) 112年2月4日鑑證電字第6號收據(相對人繳納) 第二審 裁判費 38,625元 6,450元 暫免2/3,聲請人繳納12,875元-112年11月6日審電字第3951號收據 112年9月25日審電字第15338號收據(相對人繳納) 第三審 裁判費 52,969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5月20日審電字第58號收據(相對人繳納) 共 計 130,164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32,120元(聲請人繳納10,579元,相對人繳納1,602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45,075元(聲請人繳納12,875元,相對人繳納6,450元) 第三審訴訟費用:52,969元(相對人繳納) 說明: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32,120元,聲請人負擔1,638元,相對人負擔30,482元 1、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916,000元,嗣訴之聲明第3項自42萬元減縮為393,832元即減縮26,168元,此部分訴訟費用268元(計算式:29,908÷2,916,000×26,168=268),依前揭說明,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2、其餘31,852元,依一審判決諭知,相對人負擔14%即4,459元,聲請人負擔27,393元。惟兩造均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依二審判決諭知,廢棄部分訴訟費用27,393元,改由聲請人負擔5%即1,370元,相對人負擔26,023元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45,075元,聲請人負擔1,931元,相對人負擔43,144元 1、聲請人上訴部分38,625元,依二審判決諭知,聲請人負擔5%即1,931元,相對人負擔36,694元 2、相對人上訴部分6,450元,依二審判決諭知,由相對人負擔。 三、第三審訴訟費用52,969元,依三審判決諭知,由相對人負擔。 四、綜上,本件訴訟費用130,164元 聲請人負擔3,569元、相對人負擔126,5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