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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538號聲 請 人 戴朝禮相 對 人 朱鼎傑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三、經查:㈠本件原告(即聲請人)於本院刑事庭對被告(即相對人)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0年6月23日以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裁定將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經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原告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6,餘由原告負擔。而被告(即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即相對人)部分上訴有理由,將原判決部分廢棄改判、部分上訴駁回,同時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61,其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3,其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駁回,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

㈡又本件原告(即聲請人)於本院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惟因聲請人於民事庭審理時先縮減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932,884元及遲延利息後,再擴張聲明為新台幣1,320,910元及遲延利息,就擴張金額388,026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4,370元,合先陳明;而核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法院收據影本,並調閱前述卷宗審查後,計得本件共訴訟費用36,438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其中第一審訴訟費用共22,233元係由聲請人先行墊付,第二審訴訟費用14,205元則為相對人墊付。則依上開第二審民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3,562元(計算式:22,233元×61/100=13,562元),餘8,671元(計算式:22,233元-13,562元=8,671元)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3,211元(計算式:14,205元×93/100=13,211元),餘994元(計算式:14,205元-13,211元=994元)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綜上,聲請人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中需由相對人負擔而應由其給付予聲請人者,即為13,562元,而相對人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中需由聲請人負擔而應由其給付予相對人者,則為994元,兩相扣抵後,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2,568元(計算式:13,562元-994元=12,568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㈢至聲請人另主張支出停車費20元、資料使用費200元、戶政謄

本規費15元、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費500元等(共計735元)等,並請求相對人一併給付云云。惟前述費用均為聲請人自行支出,並非法院命聲請人預納,且無論前述費用有無支出,均不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則依前開說明該等費用即非訴訟費用之一部,聲請人自不得於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請求相對人給付,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7月25日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行政費用 12,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2月9日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院鑑定及掛號費 5,493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14,205元 由相對人預納。 合 計 36,438元 聲請人共預納22,233元;相對人共預納14,205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