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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69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相 對 人 王松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18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因未繳納裁判費,駁回其上訴確定。又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收據審查,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14,928元詳如附表所示,係聲請人繳納。則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此筆費用即應由相對人負擔。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4,928元,並依前揭規定加計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表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77,527元 27,401元 113年9月6日審字第12936號收據 114年4月10日審字第4186號收據 地政規費 500元 9,500元 113年12月3日臺南地政事務所0000000號收據 114年1月16日臺南地政事務所0000000號收據 合 計 114,928元 聲請人繳納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