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607號聲 請 人 李世俊相 對 人 李道義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王女玉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李冠儒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李飛慶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陳阿金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李榮峰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李宇程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李雅婷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李佳玲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段彥廷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段漢盈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段斯閔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段明萱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陳士元即李維輅之繼承人及陳俊哲之繼承人
陳長春即李維輅之繼承人及陳俊哲之繼承人
林聖岱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林聖揚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林姍玟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林聖杭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林聖儀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林聰益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林聰郎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林貴美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劉林淑美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林惠美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王士仁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王聰吉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王昱曜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王招智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林美娟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林美慧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林美菁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王秋花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李天保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簡玉書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李志龍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陳信德即李維輅即陳李春尾之繼承人
陳望德即李維輅即陳李春尾之繼承人
陳秀慧即李維輅即陳李春尾之繼承人
趙李春桃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李明合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蘇胡格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蘇裕軒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蘇柏浩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蘇世吉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劉蘇淑卿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蘇秀金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林順育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林建佑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林宛橒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林素珍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林素惠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林素楣即李維輅之繼承人
蔡俊男即李維輅之繼承人及蔡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香即李維輅之繼承人及蔡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李乃恭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李乃寬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李乃信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李智晃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劉惠麗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李吳慧瓊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李子和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李怡箴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李哲夫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陳聖復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陳志昀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陳婉容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陳威宏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陳宇玲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陳禹成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陳亮君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陳玠君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李清麗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李美榮即李連頂之繼承人
王怡嫻地政士即失蹤人李連洲之財產管理人
蘇素英即李和泉之繼承人
李政雄即李和泉之繼承人
李政賢即李和泉之繼承人
李政昌即李和泉之繼承人
李梅香即李和泉之繼承人
盧銘松即李和泉之繼承人
林麗雪即李和泉之繼承人
盧仕翰即李和泉之繼承人
盧仕勛即李和泉之繼承人
徐盧麗珠即李和泉之繼承人
蔡盧麗玉即李和泉之繼承人
崔李秀蘭即李和泉之繼承人
李雅慧即李金泉即李和泉之繼承人
李逸樺即李金泉即李和泉之繼承人
李鴻傑即李金泉即李和泉之繼承人
李鴻仁即李金泉即李和泉之繼承人
李進勇即李便之繼承人
李孟妹即李便之繼承人
李美慧即李便之繼承人
李天德即李便之繼承人
吳柏緯
黃李純珠
柯欣妤
李明聰
李文㨗
李石素月
李明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相 對 人 李世偉
李世仁
李忠鋼
吳蜜
李俊樵
李幸蓉
李育承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方澤心相 對 人 李文義兼李林杏蘭之繼承人
李文琳兼李林杏蘭之繼承人
李文賢兼李林杏蘭之繼承人
李如盈即李英俊之繼承人
李芸珮即李明晃之繼承人
李芸馨即李明晃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間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16號民事判決分割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與相對人依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上開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該民事卷宗查核無誤。次查,相對人陳李春尾即李維格之繼承人已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陳信德、陳望德及陳秀慧,依法應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陳李春尾前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另相對人李林杏蘭已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李文義、李文琳及李文賢,依法應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李林杏蘭前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費用計算書、單據並調閱前述卷宗審查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219,860元,詳如附表一所示。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附表一: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 由聲請人繳納。 鑑定費 200,000元 由聲請人繳納。 地政規費 2,525元 由聲請人繳納。 合計:219,860元。附表二:各共有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應負擔之金額 (新臺幣) ⒈ 李維輅之繼承人 (由李道義、王女玉、李冠儒、李飛慶、陳阿金、李榮峰、李宇程、李雅婷、李佳玲、段彥廷、段漢盈、段斯閔、段明萱、陳士元、陳長春、林聖岱、林聖揚、林姍玟、林聖杭、林聖儀、林聰益、林聰郎、林貴美、劉林淑美、林惠美、王士仁、王聰吉、王昱曜、王招智、林美娟、林美慧、林美菁、王秋花、李天保、簡玉書、李志龍、陳信德、陳望德、陳秀慧、趙李春桃、李明合、蘇胡格、蘇裕軒、蘇柏浩、蘇世吉、劉蘇淑卿、蘇秀金、林順育、林建佑、林宛橒、林素珍、林素惠、林素楣、蔡俊男、蔡秀香等人連帶負擔) 14% 30,780 ⒉ 李連頂之繼承人 (由李乃恭、李乃寬、李乃信、李智晃、劉惠麗、李吳慧瓊、李子和、李怡箴、李哲夫、陳聖復、陳志昀、陳婉容、陳威宏、陳宇玲、陳禹成、陳亮君、陳玠君、李清麗、李美榮等人連帶負擔) 1% 2,199 ⒊ 王怡嫻地政士即失蹤人李連洲財產管理人 1% 2,199 ⒋ 李和泉之繼承人 (由蘇素英、李政雄、李政賢、李政昌、李梅香、盧銘松、林麗雪、盧仕翰、盧仕勛、徐盧麗珠、蔡盧麗玉、崔李秀蘭、李雅慧、李逸樺、李鴻傑、李鴻仁等人連帶負擔) 1% 2,199 ⒌ 李便之繼承人 (由李進勇、李孟妹、李美慧、李天德等人連帶負擔) 1% 2,199 ⒍ 吳柏緯 14% 30,780 ⒎ 黃李純珠 3% 6,595 ⒏ 柯欣妤 3% 6,595 ⒐ 李明聰 3% 6,595 ⒑ 李文㨗 12% 26,383 ⒒ 李石素月 5% 10,993 ⒓ 李明輝 3% 6,595 ⒔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 2,199 ⒕ 李世偉 5% 10,993 ⒖ 李世俊即聲請人 5% 10,993 ⒗ 李世仁 5% 10,993 ⒘ 李忠鋼 3% 6,595 ⒙ 吳蜜 1% 2,199 ⒚ 李俊樵 1% 2,199 ⒛ 李幸蓉 1% 2,199 李育承 1% 2,199 臺南市管理者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3% 6,596 李林杏蘭之繼承人 (由李文義、李文琳及李文賢等人連帶負擔) 1% 2,199 李文義 1% 2,199 李文琳 1% 2,199 李文賢 1% 2,199 李如盈 5% 10,993 李芸珮 2% 4,397 李芸馨 2% 4,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