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620號聲 請 人 鄭輝隆相 對 人 鄭傑文
鄭明豐
鄭瑞泰
鄭瑞芳
鄭聰建
鄭珮岑
鄭人瑋
鄭勝仁
鄭惠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有所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