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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620號聲 請 人 鄭輝隆相 對 人 鄭傑文

鄭明豐

鄭瑞泰

鄭瑞芳

鄭聰建

鄭珮岑

鄭人瑋

鄭勝仁

鄭惠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有所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