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630號聲 請 人 旭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政德相 對 人 高端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高瑞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高端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