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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774號聲 請 人 陳岱蔆相 對 人 安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翁儷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

重訴字第23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之訴駁回,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號第二審判決原判決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廢棄,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對第二審判決不服乃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等各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各案號卷宗查核無誤。

㈡而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

審查後,計得本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1,063,560元(詳「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均由聲請人先行繳納。則依上述歷審民事裁判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廢棄部分之第一、二審裁判費用共計為667,916元(計算式:1,063,560元×29,500,000元/46,980,000元=667,9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即相對人)負擔,爰依首開規定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25,424元 一、原告(即聲請人)預納。 二、第一審判決原告敗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第二審判決關於原判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 第二審裁判費 638,136元 一、上訴人即原告(即聲請人)預納。 二、第二審判決關於原判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 共 計 1,063,560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