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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786號聲 請 人 吳永信相 對 人 蔡吳金珠

吳永欽

宋金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9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以及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吳金珠所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單據審查後,兩造預納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經相互抵銷後,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應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21,790元 113年9月24日由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500元 113年1月19日由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500元 113年3月7日由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0元 113年5月27日由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6,000元 113年12月19日由相對人蔡吳金珠預納 鑑定費 60,000元 114年4月8日由相對人蔡吳金珠人預納 合 計 95,790元 聲請人預納29,790元,相對人蔡吳金珠預納66,000元。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吳永信之訴訟費用 應給付相對人蔡吳金珠之訴訟費用 1 吳永欽 31分之5 4,805元 10,645元 2 吳永信 31分之5 ------- (抵銷後)1,035元 (註) 3 蔡吳金珠 31分之10 (抵銷後)0元(註) ------- 4 宋金順 31分之11 10,571元 23,419元 (註)聲請人吳永信與相對人蔡吳金珠間之訴訟費用: 就聲請人吳永信支出之訴訟費用29,790元,相對人蔡吳金珠應負擔9,600元(計算式:29,790元×10/31=9,610元);就相對人蔡吳金珠支出之訴訟費用66,000元,聲請人吳永信應負擔10,645元(計算式:66,000元×5/31≒10,645元)。則經抵銷後,聲請人吳永信應給付相對人蔡吳金珠1,035元(計算式:10,645元-9,610元=1,035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