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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726號聲 請 人 吳添正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王金足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6600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扣押聲請人於本院提存之擔保金(本院104年度存字第530號),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換言之,倘非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執行事件,債權人既已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即無該條項之適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於前開執行案件所執執行名義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52號本票裁定,屬終局執行名義,而非保全執行,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