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737號聲 請 人 趙久瑩
趙隆男相 對 人 張世文上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返還土地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訴字503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訴訟卷宗及聲請人提出之費用計算書、收據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詳如附表所示,係聲請人繳納。則依前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此筆費用即應由相對人負擔。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66,946元,並依首揭規定加計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表(新臺幣)項 目 金 額 備 註 裁判費 3,000元 49,746元 114年3月12日審字第3002號收據 114年7月18日審字第8931號收據 地政規費 14,200元 114年6月26日白河地政事務所0000000號徵收聯單 共 計 66,946元 聲請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