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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803號聲 請 人 顏信緯相 對 人 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欣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同法第83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是原告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民事裁定參照)。又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判可資參照)。末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有所規定。

二、經查:

(一)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3號改分)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一。

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亦提起附帶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勞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附帶上訴、追加之訴部分勝訴,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關於追加之訴部分,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二十分之九,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計算書查核,除聲請人陳報之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30元,業經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以聲請人逾期未繳裁判費為由駁回上訴,不予列計外,本件訴訟費用詳如附表所示。其中22,971元係聲請人繳納,而聲請人應自行負擔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5,012元,故其餘第一審訴訟費用18,497元,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由相對人負擔14,798元、聲請人負擔3,699元(計算式:18,497元×4/5=14,798元;18,497元×1/5=3,6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相對人負擔之14,798元,扣除其支出費用538元後之差額14,260元即應給付聲請人。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4,260元,並依首揭規定加計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表(新臺幣)項 目 金 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詳說明) 3,000元 16,770元 3,201元 111年10月17日審電字第3132號收據 111年12月6日審電字第3726號收據 112年2月24日審電字第625號收據 證人日旅費 538元 112年7月6日證人陳又瑄領據 第二審裁判費 21,741元 7,620元 113年4月17日審電字第1494號收據 附帶上訴、追加之訴部分(訴訟救助) 第三審裁判費 16,995元 114年6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字第157號收據 合 計 69,865元 聲請人繳納22,971元;相對人繳納39,274元 說明: 聲請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5,881,902元,經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核定第一審裁判費為59,31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聲請人已繳納19,770元。 嗣聲請人追加先、備位聲明,並擴張先位聲明之金額為6,407,886元,再經本院依先位聲明之差額補費3,201元。爾後聲請人撤回先位聲明並改以備位聲明請求,其後再縮減復擴張備位聲明為1,405,822元。揆諸前開說明,第一審訴訟費用以聲請人備位聲明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1,405,822元核算裁判費14,959元及非財產權請求部分之裁判費3,000元,共計17,959元,聲請人就其撤回先位聲明並縮減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費用5,012元,應自行負擔。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