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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95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甲○○代 理 人 沈聖瀚律師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乙○○法定代理人 丙○○關 係 人 丁○○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收養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得單獨為之;法院依第1059條第5項、第1059條之1第2項、第1078條第3項、第1079條之1、第1080條第3項或第1081條第 2項規定為裁判時,準用第1055條之1之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1、第1079條之3、第1076條之1、第1076條之2第 1項、第3項、第1074條第1項第1款、第1083條之1、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被收養人乙○○之生母(即法定代理人)丙○○與關係人即生父丁○○於民國(下同)109年間離婚,約定乙○○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法定代理人單獨任之;嗣法定代理人於111年7月25日與收養人甲○○結婚,婚後收養人對被收養人疼愛有加,視如己出,雙方相處融洽,互動良好,未因被收養人非親生而有差別對待,且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另育有一子戊○○,惟恐戊○○日後詢問為何與被收養人之姓氏不同,致被收養人心生芥蒂,若能成立收養並改姓林,能避免前開情事發生,亦維繫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情同父女與收養人為人父親之責,收養人任職己○○○○○○○○○○○,有穩定收入,足以負擔被收養人之日常生活支出,並給予良好之生活環境,故收養人希望透過收養程序與被收養人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並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且簽訂收養契約書、未成年人出養同意書,爰檢附相關資料,聲請法院認可收養等語。

三、關係人即生父丁○○陳述意見略以:關係人與前妻離婚後,仍有持續關心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有返回家與手足互動,且二女兒庚○○也會與被收養人玩線上連線遊戲,關係人會在線上與被收養人互動,並非不關心被收養人;關係人係考量前妻已另組家庭,且兩造離婚時未訂有關係人與被收養人之會面交往方式,為避免造成前妻困擾,始未要求固定會面之時間;然而關係人有意願在不過度打擾前妻與被收養人之生活下,仍繼續維持與被收養人間之互動,期待能定關係人與被收養人間之探視方式;關係人希望被收養人在充滿愛、呵護之環境下成長,如收養人收養有助於被收養人之身心健全發展,則關係人會同意收養等語。

三、經查:㈠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結婚,收養契約訂立時,

被收養人為滿7歲之未成年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與收養人成立收養契約書與未成年人出養同意書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收養契約書、未成年人出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明細、健康檢查體檢報告等為佐。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均於本院調查時均到庭陳明同意本件收出養,被收養人陳述:「(問:平常最喜歡跟爸爸去哪裡玩?)喜歡跟收養人去每一個地方玩。(問:小時候對爸爸有印象嗎?)搖頭。(是否知道今天來的原因?)知道是要來辦改姓的事情。(你知道以後就會成為這個爸爸的女兒?知道會跟姐姐還有哥哥是不同爸爸嗎?)都知道。我對以前的爸爸沒有什麼記憶。但是他們還是我的姐姐跟哥哥。」等語;法定代理人另陳述:「被收養人還有哥哥及雙胞胎姐姐,我都會與他們聯絡,並且接他們過來與被收養人同遊,大概至少一個月會過來一次,寒假暑假大概可以過來一個禮拜多,他們如果想來我都會去接來。」等語;關係人則陳稱:「疫情的時候校車會直接把被收養人接到我們家來,之後再由我帶他回去,後來因為疫情所以比較沒有讓小孩交互傳染就沒有讓他們來相處,之後我就專心工作,就沒有再與被收養人相處。我知道前妻已經有另組家庭,所以我也擔心我如果過度關心○○我怕造成對方的誤會,但是如果○○有來與姐姐相處,我也會從旁邊關心及問候。如果經過訪視後認為收養是對被收養人是好的的話,我是會同意的。(啜泣)」等語,有本院114年12月5日、114年12月19日調查筆錄在卷可參,堪信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成立法律上親子關係之真意,且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生父亦陳述若評估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則同意出養。

㈡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對收養人、

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關係人等進行訪視,據前開協會提出之評估建議略以:1.出養必要性: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婚後便與被收養人同住生活,參與被收養人生活照顧迄今,具高度養育意願,除期待透過收養程序賦予穩定明確身份關係,而被收養人之生父在離婚後陸續因工作與擔心影響被收養人在繼親家庭之生活,未積極提出會面交往之需求,僅能藉由被收養人之兄、姐得知被收養人生活概況,相較於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所投入之親職參與程度有限,被收養人之生父期待被收養人能得到收養人關懷與妥適照顧,對於出養一事無異議,惟期待能保有與被收養人維繫親情之機會;2.收養人現況:收養人目前健康狀況無異常,有固定收入並維持支出平衡,經濟收入、支持系統穩定,可滿足個人及被收養人之基本生活與教育所需,願承擔父職之角色與責任,建立實質親子關係及正向親情,履行親職態度積極;3.試養情況:

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交往期間即頻繁與被收養人互動,婚後迄今逾3年,持續參與被收養人之生活照顧、管教、陪伴,熟悉被收養人成長歷程,並能提供妥適照顧,亦有經營與被收養人之親子互動,訪視期間觀察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互動親密,家庭關係融洽,收養人能提供經濟養育與及為被收養人付出心力,實際參與被收養人之生活照顧與陪伴相處,可滿足被收養人之基本生理照顧無虞。4.綜合評估:收養人各方面能力均屬良好穩定,收養人能具體詳細描述與被收養人之相處情形與教育態度,善盡父親之角色職責,維持被收養人穩定生活,評估認可收養有助於提升被收養人對繼親家庭身分認同與歸屬感,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並無不妥等語。有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114年12月17日南市童心園(養聲)字第11422107號函附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附卷可憑。

四、本院參酌前揭訪視調查報告與審理調查結果,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長期相處陪伴與共同生活之事實,收養人熟悉被收養人之就學與成長、交友狀況,被收養人亦認同收養人擔任生活中之父職角色,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建立良好且深刻之情感依附關係,評估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綜上,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基於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考量,其聲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4年10月22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至於關係人期待於本件認可收養成立後,能維持最低限度與被收養人之相處連結,關係人可尋求本院家事服務中心之免費家事商談資源協助,與收養人、法定代理人共同協商,規劃符合被收養人需求之方式,讓被收養人能感受養父之慈愛關懷,理解生父之成全與期待,對被收養人而言也是生命中珍貴的學習與禮物,併此指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