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06號聲 請 人 郭良夙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情形可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事件法第30之1條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郭良夙前經收養人郭清龍、郭王玉收養為養女,惟收養人郭清龍、郭王玉良分別於民國(下同)71年11月1日、104年2月19日死亡,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之1 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母郭清龍、郭王玉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主張收養人郭清龍、郭王玉良分別於民國(下同)71年11月1日、104年2月19日死亡,欲終止與收養人之收養關係,並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在卷為佐,然是否許可終止收養關係,非僅單憑戶籍謄本之記載,即可為之,揆諸前開規定,尚應判斷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茲因聲請人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本件終止收養無顯失公平之情,經本院定期通知聲請人補正㈠請敘明本件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之原因為何?如有相關佐證資料,請一併提出。㈡請提出被收養人之財產歸戶清冊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㈢請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繼承表(含養家及本家)。㈣請提出聲請人之本生家庭父、母、兄弟姐妹及養家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死亡除戶謄本。㈤請提出被收養人之本生家庭父、母、兄弟姐妹及養家所有兄弟姐妹出具之終止收養同意書(蓋用印鑑章)及印鑑證明正本。㈥請陳明有無繼承養父母之遺產?如有,請說明繼承之金額及辦理相對人後事所支出之喪葬費用,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雖聲請人於114年12月10日提出部分補正,仍未說明本件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之原因為何?未提出被收養人之本生家庭父、母、兄弟姐妹及養家所有兄弟姐妹出具之終止收養同意書(蓋用印鑑章)及印鑑證明正本。亦未陳明有無繼承養父母之遺產?本院再於114年12月19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終止收養原因為何?是否已得養家及本家兄弟姊妹之同意?終止收養之聲請是否顯失公平?本院均無從審認,自難僅憑聲請人片面陳述及所提之上開書面證明文件即遽以論斷,依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