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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代 理 人 闕光威律師

陳婉茹律師游惠青律師相 對 人 卯○○

乙○○○○○○

庚○○子○○申○○

辛○○丑○○丁○○

癸○○

戊○○

壬○○丙○○未○○午○○

寅○○

玉宸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辰○○相 對 人 承暘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巳○○相 對 人 立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文。聲請人聲請裁定應以每股新臺幣(下同)0.917元收買相對人等持有之聲請人股份,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相對人所持有之股份共9,744,550股計算,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8,935,752元(計算式:0.917元/股×9,744,550股=8,935,7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雖列甲○○為其代表人,然依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聲請人之代表人為缺額狀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其所列代表人具有代表權之相關證據,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