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慧綺相 對 人 永日升建築開發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永日升建築開發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楊汶斌律師為相對人永日升建築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永日升建築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為1人公司,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郭錦川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死亡,其配偶張○琪、第一順位繼承人郭○倫及郭○廷、第二順位繼承人郭○銀及郭○○蓮及第三順位繼承人郭○菁及郭○全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公告准予備查,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均已歿,已構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1條第1項第4款「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之解散事由。又相對人公司無董事或股東會可擔(選)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定清算人,致其113年度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送達等程序無法進行,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查相對人公司之唯一股東暨董事郭錦川已於114年3月26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此有郭錦川之除戶戶籍資料、繼承人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本院114年5月10日南院揚家慈114年度司繼字第2001號公告、114年9月30日南院發民字第1144000346號函可憑,已該當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之法定解散事由,相對人公司亦無其他董事可擔任清算人,則聲請人以相對人公司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又本院依據台南律師公會所提供有意願擔任公司清算人之律師名單,發函徵詢該名單內律師擔任意願後,經楊汶斌律師表示同意擔任本件相對人之清算人(本院卷第87頁、第89頁、第93頁),本院審酌楊汶斌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可辦理公司清算事務,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情形,由其擔任清算人職務,應屬妥適。爰依首揭規定,選派楊汶斌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