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楊汶斌律師即永日升建築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永日升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6月29日起展延至民國115年12月29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有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指派為永日升建築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永日升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依公司法第88條以登報公告之方法催告永日升公司債權人報明債權,然上開催告終止日期將逾6個月內應完結清算之法定期限,爰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規定,聲請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114年12月24日經本院裁定並公告為永日升公司清算人,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29日送達聲請人等節,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字第38號選任清算人卷宗確認無誤。
本院審酌聲請人已說明因辦理登報公告催告債權人而有展延清算期間之必要,認聲請展期具備正當理由,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清算期間自115年6月29日起展延至115年12月29日止。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